近日,泗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起特殊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作出裁决,依法驳回了申请人张某的仲裁请求,维护了劳动争议处理的严肃性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据悉,张某曾是当地一家建材加工企业的员工,2024年因工负伤后,其委托代理律师拟定了工伤赔偿协议。在律师全程陪同下,张某与企业就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企业也按约定在协议签订3日内将全部赔偿款足额支付给张某。不过,该协议未经过仲裁调解程序,也未进行司法确认。
时隔一个月,张某以“赔偿金额过低、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反悔,向泗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企业另行支付工伤赔偿。
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先组织双方开展多轮调解。企业方表示已按协议履行全部义务,拒绝张某的额外诉求;张某则坚持己见,调解最终陷入僵局。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案涉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企业已实际履行完毕,张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最终,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案提醒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前应审慎考量,依法理性维权,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后应恪守约定,维护劳动争议处理秩序。(赵文桦)